退休返聘人员 ,没有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按工资薪金代扣个税,结果被税务机关要求补扣补缴税款100万元 ,罚款100万元 。
一桩非常经典的行政诉讼案件:
(2019)京02行终1657号。
你读懂了这个案件,就彻底搞明白了“退休返聘 ”在民法上和税法上为什么会有这么纠结的衔接关系,以及退休返聘到底应该如何处理。
案件梗概
2017年,区稽查局对北京卫生法学会进行税务检查 ,发现法学会2011年1月-2014年8月期间向“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”(简称“医调委”)的二三十个专家发放薪酬 。
医调委属于人民调解组织,调解医患纠纷的,找的都是行业里一帮退休的老头老太太 ,即退休返聘人员。
法学会发放薪酬时,对这些退休返聘人员按照“工资薪金所得 ”代扣代缴个税,不过 ,法学会和这些人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。
稽查局由此认定,法学会按工资薪金代扣个税错误,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税。作出“两书” ,要求法学会补扣补缴个税100万元,并按照《税收征管法》第69条处应扣未扣个税一倍罚款100万元 。
法学会在下达行政处罚前,曾申请听证。
但听证失败 ,只撤销掉了一个不痛不痒的印花税。
在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下达后,向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。
区税务局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。
法学会不服,以稽查局与税务局为共同被告,向法院起诉。
法学会诉称:
薪资是发给医调委那些专家的 ,跟我们法学会不是一回事,我们法学会不是扣缴义务人 。而且,我们有劳动合同 ,符合工资薪金计税的条件(后补的,而且法庭上只呈上来一堆劳动合同的封面,法院认为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 ,不予采纳)。
税务机关表示:
第一,医调委不是独立主体,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、扣缴税款登记 ,不能承担代扣个税义务;第二,法学会设立医调委,在财务上核算相关人员的薪酬 ,而且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个税,等于自认是医调委人员的扣缴义务人了;在此基础上,第三,你们聘用离退休人员 ,没签订劳动合同,不符合按工资薪金扣税的条件,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税。我们的处理处罚没问题 。
法院认为 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:
第一,法学会是否扣缴义务人;
第二,应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代扣个税。
对于扣缴义务人问题 ,医调委属于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,没有组织机构代码,没有建立账户 ,也没有办理扣缴税款登记,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,也不具有承担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的资格。北京司法局 、北京市卫生局作为行业主管机关 ,相关文件已经确认北京卫生法学会设立医调委,医调委工作人员工资、保险支出均使用北京卫生法学会账户 。根据《个税法》第八条第一款(修订后为第九条第一款):“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。”所以,稽查局认定法学会是扣缴义务人并无不当。
对于个税税目问题,国税函〔2006〕526号规定 ,退休返聘人员按照工资薪金计税,要求“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(含一年)劳动合同”。本案中受雇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。所以,稽查局以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,并根据法学会提供的账簿、工资表计算其应扣未扣个税金额,数字计算准确,并无不当。
最后判决驳回法学会诉讼请求。
法学会上诉 ,二审维持原判 。
看完这个案件,你首先要做的是,给单位里那些没签劳动合同的退休返聘人员 ,赶紧补签一下。
然后,我们来谈五个重要问题。
问题一,什么情况下是劳务报酬 ,什么情况下是工资薪金?
国税发〔1994〕89号第十九条有明确:“工资 、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,即在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部队 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、受雇而得到的报酬;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、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。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,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,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。 ”
那如何明确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呢?
形式上主要看《劳动合同》。
没有劳动合同的 ,按照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文件,满足“主体适格”“人身依附”“业务组成 ”三要素,也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。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是“人身依附性”。(这个文件很重要 ,劳动争议案件中,法院频繁引用。)既然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,税务机关也应该认可存在雇佣关系 ,允许按工资薪金计税 。
但是,到了退休返聘这里,又搞出了例外。
问题二 ,退休返聘在民法上已经被明确是“劳务关系”了,为什么税法上还要强求签订“劳动合同 ”呢?
我们看下和退休返聘有关的三个税收文件:
一是国税函〔2005〕382号文,明确退休返聘可以按工资薪金计税;
二是国税函〔2006〕526号文 ,明确退休返聘可以按工资计税需要满足的四个前提条件,其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 、缴纳社保;
三是税总2011年27号公告,删除了缴纳社保的条件。
综上,退休返聘能否按工资薪金计税 ,实务中最重要的形式判定标准就是,是否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。
请注意下前两个文件发布的时间点 。
2005年和2006年。
我国的《劳动合同法》是哪一年出台的呢?
2008年。
(《劳动合同法》当年是一部难产的法律,因为设置诸多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条款 ,制定过程中遭遇重重阻力,有兴趣的话,尤其是想深入思考“劳资关系”这个话题的话 ,建议你去翻看一下当时那段历史 。极其精彩。)
换言之,发布国税函〔2005〕382号文、国税函〔2006〕526号文的时候,还没有《劳动合同法》 ,只有一部1995年《劳动法》。而《劳动法》并未明确退休返聘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。
实务中存在大量纠纷。
1996年,劳动部发布了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》,其中第十三条提到:“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 ,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、报酬 、医疗、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。”
只说“书面协议 ”但也没明确说是什么协议,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。
实践中,大多是以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准。
但也存在法院的例外判例 ,一片混乱。
直到2008年《劳动合同法》出台,《劳动合同法》及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明确:“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劳动合同终止 。”随即 2010 年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(三)第七条 ,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了退休金的,按劳务关系处理。
至此,盖棺定论。哪怕你签的是劳动合同 ,但是,你已经领退休金了,仍按劳务关系处理。
2020年 ,原来的四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合并,新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(一)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保留了这个规定,退休返聘按劳务关系处理 。
看完以上立法演变过程 ,你应该能理解,在2008年《劳动合同法》出台前,确实有单位会和退休返聘签《劳动合同》,而且 ,也确实存在法院会按劳动关系来判的。所以,也才会有国税函〔2006〕526号这样的规定——退休返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,按工资薪金计税 ,否则,按劳务报酬计税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出台后,明确退休返聘按劳务关系处理 ,可是,国税函〔2006〕526号这个文件却延续下来,并未废止 ,只删掉了社保条款 。
所以,现在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:
一般场景中,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,但只要满足劳动合同三要素,尤其是能够证实“人身从属性”的存在,就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,发放薪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计税;但退休返聘的情况下 ,哪怕是存在“人身从属性 ”,员工接受单位统一管理、考核,在单位打卡 ,指定地点 、指定时间上班,也必须得签一份书面的形式上的劳动合同,才允许按工资薪金计税。
因为 ,这是国税函〔2006〕526号的明文规定。哪怕这个“劳动合同”根本不被法院所认可,出了争议,到法院还是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,只要你想按工资薪金计税,就必须签一个“劳动合同” 。
问题三,为什么本案中稽查局一定要求按劳务报酬所得补税。
大家知道 ,现在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虽然预扣预缴阶段各走各的,但年后要合并到一起做汇算清缴。
工资薪金不论预扣预缴还是年后汇算,税率都是3%-45% 。
劳务报酬所得因为有法定的20%劳务成本扣除,真实的个税税率相当于工资薪金的八折 ,即2.4%-36%。
同样一笔收入,按劳务报酬算的话,税务机关征收的个税反而会变少。
那为什么这起案件中 ,稽查局能够追缴个税100万呢?
因为,那是2018年个税法修订前 。
当时,还没有汇算清缴。
当时 ,劳务报酬所得的最终税率就是现在的预扣预缴税率,20%-40%。
我们现在按20%-40%预扣预缴,但年后汇算 ,有阔能是可以退税的,因为预扣的起步税率高达20%,而汇算的起步税率只有3%。
2018年个税法修订前不同 。
那会儿扣缴税率就是最终税率 ,即20%-40%。
不存在汇算退税的说法。
所以,你就明白,为什么以前的税收文件要特别强调,得满足四个条件 ,才让你按工资薪金计税了 。
因为,中等收入场景下,按照工资薪金计税的话 ,大概率会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少缴个税。
本案就是典型例证。调整为劳务报酬所得以后,税务机关成功让单位多扣了100万个税,并按照征管法69条又罚了100万元 。
所以 ,你也就理解,为什么个税法修订后,税务机关对于退休返聘个税这个事情 ,就没以前那么上心了。
因为,以前按工资薪金,个税就少了;
现在按工资薪金 ,个税反而多了。
你可能会说,噢,既然如此,那我就不担心了 ,不签《劳动合同》也行了 。
耨~耨~耨~耨~耨~
最好还是签一下,你忘了企业所得税上的风险。
问题四,劳务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
财税〔2016〕36 号文附件1第十条 ,《增值税法》第六条,都有提到,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,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。所以,我们各个单位发工资,税前扣除时从来不需要发票 ,列表扣除即可 。
但是,如果不是雇佣关系,那就不是为本单位提供的服务 ,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。所以,单位支出的劳务报酬,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,除非符合小额零星业务标准 ,否则都是需要增值税发票的。
先去税务局代开发票,在税务局交1%的增值税和城建税及附加,单位再以不含税的金额代扣代缴个税 ,并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
这才是劳务报酬的正确处理方式 。
如果退休返聘没签《劳动合同》,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了,那理论上来讲 ,你得让这些老头老太太去代开发票用以税前扣除。
那可就麻烦了。
当然,如果他们都积极主动,愿意代开发票 ,薪资又很高,这种情况下,其实 ,不签劳动合同对他们来讲更划算 。如前所述,劳务报酬所得虽然预扣预缴税率高,但汇算以后,实际最高税率是打八折的呀。
即便你算上那一个点的增值税和附加税 ,也还是划算。
问题五,如果签了劳动合同,按工资薪金计算 ,残保金又当如何?
财税〔2015〕72号第八条第三款,用人单位在职职工,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。
刚才我们已经讲了这么多 ,单位跟退休返聘人员签的《劳动合同》是“依法”签的吗?
不是。
这里的“依法 ”当然应该指向的是《劳动合同法》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。
“依法”就不该签劳动合同 。
可是你签了个劳动合同。
你依的是一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罢了。
所以,退休返聘人员虽按工资薪金计税,但不应参加残保金的计算 。如果有数据比对 ,推送疑点,解释说明即可。
结语
其实,许多争议问题 ,长篇大论的,与执行端关系不大,归根到底,要么是跟立法更新迟滞有关 ,要么是跟立法空白有关,要么是跟立法模糊有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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