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W(女)与何某(男)在交往期间 ,不幸被何某录下不雅视频。随后,何某利用这一不雅视频多次组织W与刘某(男)进行三人性行为 。W称,何某以泄露不雅视频相要挟 ,迫使其参与非自愿的性行为。针对这一案件,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。
一种观点认为,虽然有证据显示W并不自愿参与这些性行为,但其在性行为过程中的反抗并不明显 ,因此认定其并未完全违背意志,从而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胁从犯 。另一种观点则坚决主张,W应为强奸罪的被害人 ,而非聚众淫乱罪的参与者。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:同样是受胁迫,胁从犯与强奸罪中的胁迫究竟有何本质区别?
一、不同语境表达中的胁迫
(一)强奸罪中的胁迫程度
依据《刑法》第236条,强奸罪的核心要件在于“以暴力 、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”。此处的“ 胁迫 ”并不需要达到“完全抑制反抗”的程度。只要这种胁迫足以使女性因恐惧不利后果(如暴力伤害、隐私泄露、名誉毁坏等)而陷入反抗困难的状态 ,进而违背其真实意愿发生性行为,即可构成强奸罪 。
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设定,旨在最大限度筑牢女性性自主权的保护屏障。若要求胁迫必须达到“完全抑制反抗”的程度 ,则意味着只有女性在丧失意志自由(如被打晕 、灌醉后的无意识状态)的情况下遭受的性侵害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。这显然忽视了大量非极端但实质侵害的情形,如网络胁迫 、心理控制等 。这些情形同样严重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,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 ,在于否定其真实意愿,而非仅限于使女性丧失意志自由。后者虽为极端意志压制,但绝非唯一情形 。法律应当全面覆盖各种形式的性侵害,确保女性的性自主权得到充分保护。
(二)胁从犯中的胁迫程度
根据《刑法》第28条 ,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。这里的胁迫需足以使行为人产生恐惧心理,抑制其意思决定自由,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失去自主选择能力 。例如 ,以暴力威胁、伤害生命或重要财产等方式,迫使行为人参与犯罪。
胁从犯的核心特征在于“主观不愿但尚有选择自由 ”。即在他人威胁下,行为人虽然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 ,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 。若胁迫仅产生轻微心理压力,未实质影响行为人意志自由,则不构成胁从犯。此外 ,若行为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,则构成紧急避险,不成立犯罪。
值得注意的是 ,在《刑法》中,有诸多罪名都包含了胁迫的行为手段,但含义均有所不同。如抢劫罪中的“胁迫”要求足以抑制当场反抗,其强度远高于强奸罪中的胁迫 。这是因为抢劫罪直接侵犯的是财产权 ,而强奸罪侵犯的是更为重要的人身权。因此,在认定胁迫程度时,需根据具体罪名的保护法益进行区分。
上述的分析中涉及两个概念 ,一是违背意志,二是丧失意志自由,两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。违背意志是指行为人在外部压力下 ,虽主观不愿,但权衡利弊后被迫选择实施,仍保留部分意志自由。丧失意志自由是指因身体或心理被强制 ,行为人完全无法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。二者核心区别在于:前者是“不得已而为之”,后者是“完全身不由己” 。由此可以看出,胁从犯的“胁迫 ”强度与强奸罪类似 ,均为“违背意志但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”。二者在对意志自由的影响程度上具有同质性。
二、违背女性意志的绝对化判断
(一)胁迫 、不自愿、违背女性意愿三者的关系
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,从女性角度即为不自愿参加;法律上则定性为“违背女性意志” 。三者构成行为、意志与法律定性的逻辑链条。这一链条的清晰性对于准确认定性侵害案件至关重要。
(二)判断心理状态的多重维度
判断是否违背女性意志时,应更多考虑女性心理状态,而非机械认定 。《刑事审判参考》中孟某等人强奸罪案例分析指出:对妇女是否同意 ,不能仅以其有无反抗为标准。由于犯罪分子实施强奸时的客观条件和手段不同,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不同,因而被害妇女的反抗形式各异。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而不能反抗 、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。
因此 ,不能简单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意思表示,作为认定其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 。在本案中,W因受到不雅视频外露的威胁 ,精神上受到强制而不敢反抗。虽在发生性行为时无激烈反抗,但仍应认定为违背其意愿。这种认定方式更加符合实际情况,也更能体现法律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保护 。
(三)违背女性意志无中间地带
女性的性自主权是刑法重点保护的人身权利 ,其核心边界在于女性意志是否自由。人的主观心态复杂多变,单纯用“自愿 ”或“不自愿”难以全面覆盖实践情形。但在刑事诉讼中,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要查证清楚 ,则认定主观心态也必须具有确定性 。
罗翔在《刑法学讲义》中论证:法律上无半推半就之说,要么同意,要么拒绝。因此,证据情形虽复杂 ,但最终认定案件事实时,必须得出绝对化结论:从被害人角度,其心理状态只能为“自愿”或“不自愿 ”;从行为人角度 ,其行为是否“违背女性意志”亦需绝对化判断。如果证据不能认定,则应当按照“事实存 疑有利于被告人”的原则进行处理 。
三、W的身份认定:被害人而非犯罪参与人
何某用不雅视频威胁W,W因担心自己的不雅视频泄露而同意何某所提出的三人性行为的要求。此时 ,W权衡利弊后,虽表面上同意参加三人性行为,但实质上已经违背其意愿。“聚众淫乱 ”表象下 ,实质是刘某、何某在共同对W实施强奸行为 。女性作为该行为的被害人,自然不构成该行为的胁从犯。何某 、刘某的行为侵犯了W的性自主权利。当行为核心是侵犯女性性权利时,W是被害人而非犯罪参与者。
(文章作者:赵红律师 ,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服务中心丰台中心主任,盈科丰台区学术委主任、刑事部主任,北京犯罪学会理事,具有十余年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经历 ,曾任某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委会委员,系全国重罪检察人才库成员,省重罪检察专业化团队成员 ,获“全国十佳公诉人”提名 、“全国优秀公诉人”、“省十佳公诉人 ”等称号 。文章来源:微信公众号“赵红律师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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