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 ,随着共享出行方式的普及,顺风车以其便捷性和经济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。然而,因司机超时取消订单引发的违约责任及损失承担问题 ,常成为争议焦点 。
2024年10月,吴女士在上海为赶乘早上9点的航班,提前通过某顺风车平台预约了次日清晨6点20分的拼车服务,目的地是A市机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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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发当日早上5点46分 ,风车主郑先生发消息告诉吴女士,自己6点30分左右到达乘客上车点。然而直至6点22分,平台地图显示郑先生车辆仍距上车点26公里 。期间 ,吴女士多次尝试通过消息和电话联系郑先生,均未获有效回应。6点31分,郑先生单方面取消了订单。
这一取消 ,打乱了吴女士的行程,她尝试多次重新预约顺风车及联系亲属未果后,以“买新退旧”的方式 ,重新购买了当天12:50分的机票,降落B市的另一机场,产生了额外费用。
对取消订单的原因 ,双方各执一词 。
郑先生辩称,该拼车单未成功拼到他人,吴女士又拒绝分摊高速过路费,导致成本过高 ,加之他当时仍在接送其他顺路乘客,确实无法准时到达。顺风车平台系统判定车主无责。 ”
吴女士则坚决否认曾讨论过路费问题,坚持认为是车主无正当理由拒载构成违约 ,遂将郑先生及某顺风车平台及平台所属运营方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机票损失、交通费及时间成本等共计一千余元 。
女士通过顺风车平台下单,平台负责匹配其与司机郑先生的信息 ,订单匹配成功后,平台据此收取信息服务费。平台运营方与乘客及司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,吴女士与郑先生则成立合乘关系。
郑先生未在约定时间到达并单方取消订单 ,违反了合乘约定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。顺风车平台及所属运营方仅提供信息共享及其附属信息交互服务,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提供信息服务中存在过错。故吴女士要求某平台及运营方与郑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,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。一审法院遂判决郑先生支付吴女士因改签产生的机票差价415元及交通费差价62.77元,合计477.77元 。
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:郑先生取消订单行为是否构成违约;如构成违约,赔偿范围如何确定。
吴女士和郑先生通过某顺风车平台达成合乘协议 ,郑先生超出系统出发时间10分钟未到达乘客起点,符合平台取消规则中有责取消的情形,郑先生所称的过路费争议无相应证据佐证 ,据此其并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,构成违约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,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;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,不得就扩大的损害请求赔偿 。郑先生于6时31分取消订单时,距离吴女士航班起飞尚有近两个半小时。
吴女士自述其无行李 、已办妥网上值机等 ,本可选择合理的补救措施进行适当的替代安排,并无改签机票之必然需要。但吴女士在订单被取消后的30分钟内,仍坚持选择通过顺风车拼单这种时间不确定的方式前往机场 ,难谓合理。
吴女士后在当日7点即选择了机票“买新退旧”,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之必要性,如其正常乘坐原航班,亦不存在后续扩大的交通损失 。
综上 ,上海一中院结合郑先生的违约情形、各方庭审中查询确认的一般情况下,此行程选择出租车或顺风车独享需支付的费用、吴女士选择的顺风车拼车费用及两种选择差额等实际情况,酌情调整违约损失赔偿额为230元。
头条号作者“法律公开课” @法律公开课 对此进行了分析。
律师:乘客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不合理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91条规定 ,
当事人一方违约后,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;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,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。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,由违约方承担。
也就是说,守约一方不应当故意将自己的损失扩大,然后再将这扩大的损失归责于违约方。
二审法院认为 ,吴女士退机票后重新加价购买机票的行为,缺乏一定的合理性,且无端扩大了自己的损失 ,所以无权要求郑某就不合理扩大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 。
(零度时评综合澎湃新闻 、中国法院网、上海高院、头条号作者 @法律公开课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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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视听号的签约作者“武静”!
希望本篇文章《顺风车司机单方面爽约 乘客重新约车买机票 法院判决司机赔偿230元 律师:乘客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不合理》能对你有所帮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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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概览:近年来,随着共享出行方式的普及,顺风车以其便捷性和经济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。然而,因司机超时取消订单引发的违约责任及损失承担问题,常成为争议焦点。2024年10月,吴女士在上...